一、闲置资产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暂闲置资产管理,盘活存量资产损失,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效能,争取实现价值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暂闲置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坚持盘活为主、营运为辅的原则,坚持结合市场灵活性尽可能变现的原则。
第三条、暂闲置资产范围由于下列原因而获得的资产属本制度界定的暂闲置资产:
1、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因追讨销售货款而取得的实物资产;
2、公司进行资本营运因资产置换而受让的资产;
3、因对外投资控股参股项目终止清算而分配的资产;
4、公司因获捐赠而取得的资产;
5、因公司的债务人破产清算而清偿获得的资产。第四条组织1、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暂闲置资产进行管理,对公司经理层负责;
2、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配备专人负责具体业务;
3、公司财务部协助对外投资管理部暂闲置资产的管理工作;
4、具体经办单位和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5、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优先调剂使用暂闲置资产支付其应付帐款,;公司管理部应对公司物资采购部门及经常发生大额资金支付的公司各单位明确相应的使用闲置资产的任务。
第五条凡本公司所属单位涉及暂闲置资产业务,均须按本制度执行。暂闲置资产划分第六条暂闲置资产依其性质由财务部按有关规定分类记账,对外投资管理部参照财务部的办法按动产和不动产分类建立暂闲置资产台账。暂闲置资产移入第七条暂闲置资产形成的管理1、凡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资产进入本公司,公司经办单位须指定专人办理资产对外对内的交接手续;
2、移交:资产对外交割完毕进入本公司后十五日内,经办人须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办理移交手续,内容如下:
(1)该项资产的实体;
(2)有关该项资产来源及交易价值的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等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原件;
(3)关于该项资产的有关领导批示原件;
(4)该项资产合法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如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车辆入户注册证明、发票等;
(5)该项资产应有的、合法的营运权文件,如:行驶证、保险手续、各种规费手续等;
(6)经办单位移交资产的书面文件。
该文件不仅须注明该资产的移交清单、投入使用日期、成色、申报资产价值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还应对该资产的实际价值加以估计和说明。
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
各级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并汇总反映所辖固定资产情况。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财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电子设备类、运输工具类、机械器具类和其他财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
(二)电子设备类包括: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化设备及配套设备、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
(三)运输工具类包括: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四)机械器具类包括:机械动力设备、电器设备、发行机具设备、医疗设备、炊事设备等。
(五)其他财产类: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
(一)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
(二)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
(五)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六)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对已征用的土地,按其土地征用费计价,并按以下情况核算:
(一)对已征用尚未施工建设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表外科目核算;
(二)对已征用并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土地,土地征用费由表外“土地使用权”科目转入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对征用的土地上建有几个项目的,土地征用费应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建设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将应摊土地征用费与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投资,从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转入表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价方法是: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缮、装修,且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修缮、装修费用支出,扣除修缮、装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计价;
(五)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调入单位的安装费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未提供相关票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计价。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
(四)固定资产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原值10%;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七)已出售职工住宅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统一规定进行价值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纳入政府采购。在规定项目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实行集中采购,在规定项目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固定资产,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分散采购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使用部门提出需求,会计财务部门审核,报本级采购委员会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及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已购入并由本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办理账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各级机构之间的调剂分配。分为无偿调拨和有偿调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在调出固定资产时,由其会计财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在收到调入单位返回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后,调出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开具“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出库单”记账。
调入固定资产为本级机构使用的,由固定资产调入单位的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入库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上级机构需将调入的固定资产再分配下级机构的,应建立“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调拨事宜。由会计财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并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不必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下级机构按照固定资产调入程序办理入库及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调入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加相关费用办理入账手续,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五条 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并办理实物调拨手续;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调出单位收到的调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收入”账户。
调入单位支付的费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机构集中采购并分配下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相关费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同级机构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应经上级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的,调出、调入单位均须根据上级机构批准文件和双方划转协议办理调拨手续。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清单”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表外科目。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为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净值,按规定比例分类计算折旧。
第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算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第三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算折旧:
(一)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二)已计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季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4%),和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计算确定。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第三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盘盈、盘亏、报废、转让、对外捐赠、出租和置换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盘盈和出租固定资产,由上级机构审批。
盘亏、对外捐赠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报废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行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机构备案。
转让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上级机构审批。
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应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县支行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其他类别固定资产的置换,由上级机构审批。
第三十七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同意后,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入账。
第三十八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报送会计财务部门;由本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
第三十九条 超过折旧年限并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报废处理。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并将残值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
相关部门鉴定是指:房屋及建筑物类的报废由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电子设备类及机械器具类的报废由财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运输工具类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执行。
除运输工具类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需强制报废外,超过折旧年限但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对未超过折旧年限但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管理不善和耗能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鉴定,经审批同意后可提前报废,报废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
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
第四十一条 不需用、未使用或其它原因需要转让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评估价格的90%。
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
第四十二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依据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财务制度列支。
第四十三条 出租固定资产时,出租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租赁收入”账户。
第四十四条 置换固定资产时,经置换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换出及换入的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的差额,应采用货币支付。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批准置换的上级机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解决,收到的补价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
会计财务部门应对换出资产注销其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对换入的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登记固定资产账及累计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结合,用和管结合,账实相符”的原则。实行账实分管,会计财务部门管账,财产管理部门管物。
第四十六条 各级机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统计和信息反映。
第四十七条 会计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计价,正确计算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通过“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表内科目和“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表外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各级机构应定期编制固定资产报表,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详细的文字说明,做到内容完整、反映真实。
第四十八条 财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财产领用登记制度;使用“管理系统”记录固定资产卡片,统计生成“固定资产登记簿”和报表;定期或不定期的保养、检修和维护固定资产;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清查。
财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与固定资产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保证相符。
第四十九条 财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落实责任人,及时向财产管理部门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做好日常保管维护工作。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财产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修理计划,会计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行领导批准后纳入当年财务预算。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列支。
第五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部或部分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每年年终决算之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
第五十二条 上级机构会计财务部门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应定期检查。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应比照本办法设立登记簿或卡片账,建立登记、保管制度。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内控措施。对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造成管理混乱,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的,由上级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达到集中采购规定标准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对未按规定程序采购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资产定期维护、妥善保管,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处置。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对不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提供虚假信息的,由上级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上级机构责令改正。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分别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1、具体租赁条件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2、租赁情况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3、招标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4、报区局审批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5、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6、承包资(房)产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7、续租或重新出租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四、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五、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指规范企业资产管理行为、确保资产安全有效运营的制度与措施。一个完善的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提高资产利用效率,还能有效防范风险、保护企业利益,是企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套完整的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应当包括资产的归集、入库、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此外,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还应当包括资产清查、盘点、评估等内容,确保资产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实施
要想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发挥实际作用,关键在于其落地实施。企业应当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资产管理系统的培训与推广,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优化
随着企业发展与变革,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也需要不断优化与完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对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进行评估与调整,以适应不同阶段的需求与变化,确保资产管理工作始终保持有效、高效。
结语
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对企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理念与方法。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办法,企业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身资产,提升经营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办法
在进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时,资产管理办法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合理、规范的资产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控制,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本文将介绍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1. 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概念
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约定了工程建设范围、工期、质量、费用等相关内容的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是项目管理中的核心文件,对确立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施工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2. 工程施工合同的资产管理要求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资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的资产管理应具备以下要求:
- 明确资产归属: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各参与方在工程项目中所拥有的资产归属关系,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 准确登记资产信息: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对涉及的资产进行准确登记,包括资产的类型、数量、规格、状态等信息。
- 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工程需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 严格执行资产保管制度: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各方严格执行资产保管制度,对资产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损失和浪费。
- 科学利用资产:在施工过程中,要科学利用各类资产,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3. 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而确定的。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3.1 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办法应明确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资产管理机构是负责管理资产的组织,可以由建设单位或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
3.2 资产登记与归档
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对涉及的资产进行登记和归档。登记是指将资产信息记录在册,归档是指将资产相关文件、记录存档备查。
3.3 资产调拨与跟踪
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在需要调拨资产时,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同时要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
3.4 资产保养与维修
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对资产进行定期保养与维修,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3.5 资产报废与处置
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对资产的报废与处置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 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合理、规范的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对项目的顺利推进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提高工程施工效率
通过合理的资产管理,可以提高工程施工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避免资产浪费。
4.2 降低施工风险
合理的资产管理可以降低施工风险,减少资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4.3 优化项目管理
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可以优化项目管理过程,提高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
4.4 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明确资产归属、合理配置资产等资产管理要求可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止纠纷的发生。
5. 结语
工程施工合同资产管理办法是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各参与方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资产管理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七、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要求,在船舶日志或者其他相关文书上记录船舶能耗数据。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应当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可采取电子记录或纸质记录方式。船舶记录的能耗数据应当保存至少2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此外,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或者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可以采用月度报告,于每月10日前,向任一挂靠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内河船舶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能耗汇总数据。
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船舶能效指数的相关要求,并取得《国际能效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至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验证,并将通过验证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保存在船。
根据《办法》,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分为A、B、C、D、E,对应优秀、良好、合格、较差、极差的船舶营运能效水平。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评定结果为E级或者连续三年为D级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行动计划并纳入《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中,并于当年的4月30日之前,将修订后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至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验证。
《办法》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八、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最新
最新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扶贫项目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如何有效管理和维护好扶贫项目的资产成为一个重要课题。近日,国家发布了最新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扶贫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背景介绍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是指在扶贫项目落地并取得显著成效后,对项目资产的后续管理和维护工作。这项工作对于确保扶贫项目的长期效益,促进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要点
- 明确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责任分工,强调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 建立档案: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档案,详细记录资产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维护情况等信息。
- 加强监管:加大对扶贫项目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项目资产不被挪用或浪费。
- 强化培训: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意识。
- 完善机制: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相关制度机制,为项目的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措施
为了更好地落实最新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关键措施:
- 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定期督导检查机制,对各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 建立奖惩机制:对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
结语
最新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扶贫项目的长期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相关各方应共同努力,全面落实管理办法的要求,推动扶贫事业取得新的成就和进展。
九、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解读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解读
在扶贫工作中,资产后续管理是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项目长期效益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本文将就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为相关工作提供指导。
1.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背景
扶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各种资产,如建设的基础设施、企业的设备等。这些资产的后续管理不仅关乎项目资金的利用效率,还关系到项目成效的持久性。因此,及时制定和完善资产后续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2.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内容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资产登记和评估:对项目资产进行登记和评估,建立一个完整的资产清单。
- 资产使用和维护:明确资产的使用权和维护责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
- 资产处置:确定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标准,合理处理不再需要的资产。
- 资产监督和考核:建立资产监督机制,定期对资产进行考核评估。
- 资产移交和接收:规范资产移交和接收程序,确保资产交接的安全和合法。
3.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扶贫项目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提升项目运营效率:通过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办法,可以提高项目资金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
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良好的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可以保障项目资产的安全和持久利用,确保扶贫成果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明确的管理办法可以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出现资产流失等问题。
保障扶贫政策落实: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保障各项扶贫政策的有效实施,推动扶贫工作取得更好效果。
4.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实施
为了保障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级扶贫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深入理解和有效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监督机制:各级扶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加强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起完善的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对资产的全程管理和跟踪。
强化绩效评估:定期对项目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 结语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扶贫工作的重要环节,只有做好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扶贫目标,助力脱贫攻坚事业的顺利推进。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能够为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十、资产管理 大数据
资产管理中的大数据应用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资产管理领域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还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自身的资产状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在传统的资产管理方式中,往往依赖于人工记录和统计分析,这种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出错。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快速准确地了解资产状况,从而做出更加准确的决策。同时,大数据技术还可以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从而减少企业的损失。
在资产管理领域中,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例如,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和管理,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还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企业的流动资产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以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此外,大数据技术还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市场趋势和竞争对手的情况,从而制定更加合理的经营策略。
当然,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数据的收集和处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且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也会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资产类型,如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是一大难题。因此,在应用大数据技术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大数据技术和工具,并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
总的来说,大数据技术在资产管理领域的应用具有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潜力。通过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企业可以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降低风险,提高竞争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大数据技术将会在资产管理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如何利用大数据提升资产管理效率
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离不开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以下是一些利用大数据提升资产管理效率的方法:- 数据挖掘和分析:通过对大量资产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可以发现隐藏在数据背后的规律和趋势,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更加准确的数据支持。
- 实时监控和预警: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减少企业的损失。
- 智能化管理:通过引入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可以实现资产管理智能化,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 数据共享和协作: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和协作机制,可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和协作,提高管理效率。
当然,在应用大数据技术提升资产管理效率时,还需要注意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不受侵犯。
总结:资产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将会为资产管理带来更多的便利和效率。通过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自身的资产状况,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提高竞争力。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大数据技术的了解和应用,发掘其潜力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