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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能找到煤矿安全事故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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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里能找到煤矿安全事故数据?

国家安监总局信息研究院可以查询,一般都是保密的哦。煤矿事故频发,主要与瓦斯治理不好有关,气囊式快速密闭唐山开滦刘炽纶专利技术,对于巷道通风、防止瓦斯爆炸、防止火灾有很大作用。

最近河北有煤矿竟然是木头棚子着火,实属罕见啊!!!

二、煤矿安全事故申论范文

煤矿安全事故申论范文

煤矿安全事故一直是我国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随着煤矿工业的高速发展,安全问题愈发凸显,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在煤矿安全事故的申论中,我们要认真分析问题的根源,寻求解决途径,不断加强安全意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权益。

一、安全意识淡薄是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煤矿工人在长期的工作中,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压力大,导致他们的安全意识淡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往往忽视了安全操作规程,盲目追求生产效率,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加强安全教育,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是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关键。

要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安全教育,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让工人明确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增强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其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让每个工人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再者,要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引导他们在生产中注重安全,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从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需加以改进

当前,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是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煤矿企业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导致安全隐患无人发现、整改不及时,从而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要改进煤矿安全管理体系,需要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首先,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技能和意识。其次,要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不留一人。同时,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督机制,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力度,确保安全事故的发生得以遏制。

此外,还要加强煤矿安全技术装备的建设,引进先进的安全设备和技术,提高煤矿安全防范能力。通过科技手段的运用,可以实时监测和预测煤矿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高煤矿安全管理能力,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不够有关。在当前我国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仍然存在不少不完善和不严谨之处,导致企业对安全法规的遵守情况不够理想。因此,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和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管。

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管,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效果。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的力度,才能有效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煤矿安全治理格局

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通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来解决。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煤矿安全治理格局,可以形成多元化的治理机制,从而有效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首先,要加强政府的领导和监管作用,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力度,推动煤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煤矿安全信息,增强社会监督力量。

其次,要加强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形成安全生产的共识和责任。通过建立安全奖惩机制,激励企业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引导企业按照规范进行安全生产。

最后,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煤矿安全监管。通过举报渠道的畅通和奖励机制的建立,激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煤矿安全治理的格局。

五、总结

煤矿安全事故申论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我们在申论中要全面分析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完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才能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权益,实现煤矿安全事故零发生。

三、煤矿急救知识 |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技巧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技巧

煤矿是一个充满潜在危险的工作环境,工人面临着与煤尘、有毒气体、地质灾难等相关的风险。由于无法完全消除这些风险,煤矿工人需要接受紧急救援培训,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应对。

煤矿紧急救援措施

在煤矿环境中,紧急救援措施对于拯救被困事故现场的工人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煤矿紧急救援措施:

  • 事故通知:当发生事故时,工人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从而启动救援行动。
  • 自救:受困工人应首先尽力自救,包括寻找安全的避难所、使用呼吸器等。
  • 紧急撤离:在事故发生后,其他工人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确保自身安全。
  • 救援行动: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应及时展开救援行动,采取适当的救援装备和工具。
  • 伤员救护:救援队伍应提供紧急医疗救护,将伤员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处理。

煤矿紧急救援技巧

紧急救援行动中,掌握一些关键的救援技巧能够帮助救援人员更有效地执行任务并增加被困人员的生存几率:

  • 呼吸器的正确使用:在煤矿事故中,有毒气体是一种常见的威胁。救援人员需正确佩戴呼吸器,以保护自己和被困人员。
  • 通信工具的合理利用:紧急救援中,有效的通信是至关重要的。救援人员应熟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操作,确保与其他人员保持联系。
  • 团队合作:紧急救援行动需要团队合作,每个人都应了解自己的角色和任务,并密切配合其他队员。
  • 急救技能:救援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急救技能,包括心肺复苏术、止血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必要的救治。
  • 安全意识培养:煤矿员工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紧急救援是煤矿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挽救生命并减少事故损失。煤矿工人需要时刻保持警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并接受专业的紧急救援培训。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您能够更加了解煤矿紧急救援的重要性和相关技巧,为煤矿工作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四、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处理?

对于煤矿发生的安全事故,需要通过紧急救援、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事故是由于多种原因引发的,如矿山的地质条件、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标准、作业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等。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必须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煤矿企业应该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伤员和被困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同时,还要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以便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长期的安全生产维护中,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监管和维修,从源头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大数据 煤矿

大数据在煤矿行业中的应用和影响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大数据正逐渐在各行各业中产生着广泛的应用和影响。在煤矿行业,大数据的应用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安全性,还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将探讨大数据在煤矿行业中的应用和影响。

1. 大数据在煤矿安全监测中的应用

煤矿作为一种危险性较高的行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传统的煤矿安全监测方法往往效率低下且准确性有限。而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实现对各个环节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从而及时发现隐患和异常情况。

通过传感器和数据采集设备的布置,在矿井内部可以实时监测瓦斯浓度、温度、湿度等各种参数,并将数据传输到大数据平台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和实时数据,可以预测矿井的安全风险,提前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此外,大数据还可以通过监测矿工的身体指标,及时发现矿工的工作疲劳和身体不适,以保障矿工的安全。通过将大数据应用于煤矿安全监测,可以大大提高矿井的安全性,并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大数据在煤矿生产管理中的应用

煤矿的生产管理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内容,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生产计划等。传统的生产管理方式往往无法全面了解矿井的运行情况和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而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实现对矿井各个环节的全面监控和数据分析,以支持决策和优化生产过程。

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实时监测矿井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维护情况,及时发现故障和问题,并进行预警和提醒。同时,对矿井的生产计划和生产效率进行分析,可以及时调整和优化生产过程,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生产效率。

此外,大数据的应用还可以对矿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帮助管理者了解矿工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效率,以便进行人员管理和激励措施。通过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矿井的生产情况,提高生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3. 大数据在煤矿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煤矿的开采和使用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中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退化等问题。传统的环境保护方式往往无法全面了解和监测煤矿对环境的影响,导致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而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实现对煤矿环境的全面监测和数据分析,以支持环境保护决策和措施的制定。

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实时监测煤矿的大气排放和水污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并进行预警和处理。同时,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土地退化和生态恢复进行评估和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此外,大数据的应用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建模来预测煤矿对环境的影响,帮助决策者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政策。通过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实现煤矿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型开采。

4. 大数据在煤矿资源开发中的应用

煤矿作为能源资源的重要来源,对于煤矿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也一直备受关注。传统的资源开发方式往往缺乏全面的数据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而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实现对煤矿资源的全面管理和数据分析,以支持资源开发决策的制定。

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对煤矿储量和品质进行评估和预测,帮助决策者了解煤矿资源的分布和利用潜力,以制定科学的开发方案。同时,还可以对煤矿采掘和利用过程中的资源浪费进行监控和分析,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此外,大数据的应用还可以通过对煤矿附属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煤矿资源的多元化开发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通过大数据的应用,可以推动煤矿资源开发的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

结论

大数据的应用对煤矿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应用,可以提高煤矿的安全性、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实现煤矿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扩大,大数据在煤矿行业中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六、什么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 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煤矿安全事故最新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同下)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伤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煤矿井下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以下是我的回答,煤矿井下安全事故处理流程如下:立即报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井下现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紧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救援队伍的组织、救援物资的调配、救援行动的指挥等方面的内容。现场救援:根据应急预案的分工,各救援队伍迅速展开救援行动。在救援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医疗救治:对于受伤人员,应尽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医疗人员应根据伤员的伤情和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经过、责任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善后处理:事故处理完毕后,应进行善后处理,包括对受害者的赔偿、家属的安抚等工作。同时,对于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应进行总结和反思,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以上是煤矿井下安全事故处理流程的大致步骤,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处理安全事故时,应保持冷静、迅速、果断,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救援和处理。

九、煤矿连续发生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处理相关责任人,然后将该煤矿进行封存,因为该煤矿中已经存在很大的危险性,不能再继续开采下去,只能将坑洞封存起来。

十、煤矿瞒报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根据你提供的资料讯息,煤矿瞒报安全事故属于隐瞒安全生产事故,违反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煤矿瞒报安全事故,可能触犯了刑法中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具体处罚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只是根据提供的资料估计的一般情况,具体的法律判断还需要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因此,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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