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主页 正文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重心在于对于不动产使用价值的支配,强调的是对物

一、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重心在于对于不动产使用价值的支配,强调的是对物的利用权,法律赋予这种对于物的利用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利用权人可以据此权利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的干涉,从而保障其对物的充分利用。用益物权即为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实现物尽其用。由于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具有永久性、安全性、供给有限性、资本价值性等特点,决定了不可能人人都拥有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法律为了调节人类的需求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创设了用益物权制度,以求对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但是大家应该注意,用益物权虽然是基于他人的所有权而产生,但是其是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并具有可转让性,从而使不动产的使用价值本身在市场中实现最优化的配置。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土地公有制,因此用益物权制度也相应带有公有制的特点。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因素,承包经营权也不似永佃权具有永久性和人身依附性,而是具有期限限制,且以平等社员资格为基础的新型土地利用权利制度。但土地权利制度上的公有制特点,并不影响我国的土地利用制度仍属于传统用益物权的范畴,因为它们本质上也是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的产物,在权利的内容上都包括了使用权或者收益权,因而也是这些权利本质上都是私法上的物权,都应当具有物权所应当具有的效力。作为一种物权,用益物权除了具备物权的一般法律特征以外,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特征:

第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权。

第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即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权。对于动产的使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或者借贷合同来进行。

第三,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只能就其标的物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为相应的处分。当然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并不代表着他不能处分用益物权本身,比如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将该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但其不能将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因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必须以转让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

第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用益物权人便能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除了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

此外,由于用益物权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设定,因此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对于海域使用权以及取水权、采矿权、探矿权、捕捞权、狩猎权等用益物权或者准用益物权适用相应特别法律的规定。

二、知识产权的构成有哪些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三、怎么样才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一、未经别人允许直接复制别人文章的,在理论上这很显然是侵权的。但是这种现象在网络中是很普遍的现象。

第二、著作权法有一个合法使用制度,意思就是说一般为了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的文章的,不算侵权。但这只限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你说的这种情况显然没有包含在里面。

第三、你这种情况,即使构成侵权,一般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也不大,甚至是微乎其微。所以侵权还是不侵权你不必过分的在意。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